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並於93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凃光聰┌──────────────────────────────────────────────────┐│附表:94年度除字第47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800││├─┼───────────────┼──────────────┼────┼───┼────┼───┤│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