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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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林咸亨 代理人 紀信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世昌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叁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437號│├──┬──────┬──────┬───────┤│編號│金額(美金)│利息起算日│年息(百分之)│├──┼──────┼──────┼───────┤│001│324,448.03元│103年8月1日│1.8│├──┼──────┼──────┼───────┤│002│200,000元│103年8月1日│1.8│├──┼──────┼──────┼───────┤│003│160,000元│103年8月1日│1.8│├──┼──────┼──────┼───────┤│004│110,000元│103年8月1日│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