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9年度港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港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4
月26日雲警西偵社字第09900049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萬
元。
扣案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4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號橋頭郵局後方空地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查獲。
(三)扣案內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曾玲玲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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