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連柔樺 即惟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原告僅繳據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新臺幣17,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