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5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然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