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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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27,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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