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丙○○
      乙○○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
  遷讓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為新台幣
  78000元,就給付租金部分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2500元
  ,共計新台幣1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
  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20元)。
二、請提出原告寄發台中愛國街郵局第180、301號存證信函之回
  執聯影本各1件供參(日期部分請影印清晰)。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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