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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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10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音樂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
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