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2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馬聖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馬聖維於1.民國107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9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4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37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5,67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3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56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3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65672元

馬聖維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九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