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進成 、 李進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林園區中厝段231、232地號土地及12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