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進成李進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林園區中厝段231、232地號土地及12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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