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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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詹程傑
詹程翔 江月美 江祈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政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律師
朱治國 律師被告 陳丁銘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告 李宗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陳丁銘、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李宗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詹程傑、詹程翔、江月美、江祈論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