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56號聲請人 陳俊任 代理人 盧駿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1)×43×10=2,150元】。
二、如有委任代理人(盧駿毅律師),應提出聲請人於「委任人欄」簽名或蓋章之合法委任狀。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補正聲請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黃惠美 、 陳睿全 、 陳宜薰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暨黃惠美、陳睿全、陳宜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就應受扶養人黃惠美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關證明。
五、應受扶養人陳睿全、陳宜薰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