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23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仁選任辯護人王敘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仁與告訴人張○○(完整姓名、年籍詳卷)前為男女朋友。詎被告竟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19時20分許,在不詳地點,與斯時在新北市鶯歌區住處之告訴人使用FACETIME視訊時,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將告訴人在視訊中裸露胸部的畫面以影片方式存取竊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12月29日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則於110年3月15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前述調解筆錄影本(原告欄誤載為A女)、刑事撤回告訴狀(日期誤載為109年3月15日,本院於110年3月16日收狀)及110年
1月20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葉逸如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