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丁○○
號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甲○○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丁○○、甲○○等3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於民國96年4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分別自96年7月
20日及同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相關事證既經依法調查審理完畢,應認被告3人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無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被告3人前述限制之處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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