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蔡信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縣大園鄉菓林村二六鄰七四號。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閱卷證後,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縣大園鄉菓林村二六鄰七四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