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之3乙○○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並於96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