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501號

原告誠都華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育宣

訴訟代理人 鄭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意珍 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