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21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劉育辰

被告 楊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2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