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勝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勝榮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受如前開事實欄所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罪,並於106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竟仍不知悔改而再施用毒品,顯見其意志不堅,迄未能記取教訓,並未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或刑罰之執行而知所警惕,復參酌其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及其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51號被告吳勝榮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勝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7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1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2月19日22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臺南市○○區○○○路○○○巷○號租屋處之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0)日7時10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將其拘提到案,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9時2分許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勝榮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碼:106J708)、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0號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檢察官王宇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鄭琬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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