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裁判案由: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姵樺 選任辯護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法官黃國永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