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子鋒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