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6號原告 李永川 被告 朱崇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49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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