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684號債權人 莊英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世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與聲請狀末之簽名蓋章不一),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