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葉曉甄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立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城珍 被告 許炎
陳金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輝 被告 黃素卿
游飛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書範 被告 朱龍文
朱武郎 朱成國 被告 朱塗生 兼訴訟代理人 朱美貞 被告 朱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四七之六地號土地(面積二七七平方公尺)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 由兩造按附表所示金額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被告朱武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朱龍文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第47-6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原告原擬與鄰地合併興建房屋,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以取得如起訴狀附圖所示B部分,然因共有人數眾多,意見繁雜,不能協議,故同意變價分割等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求為判命將系爭土地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判決。
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立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立城營造有限公司)
陳炎和陳金鳳 均辯稱:希望可以買其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黃素卿、游飛鵬均辯稱:希望以其他方式分割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㈢被告朱龍文請求依法辦理。
㈣被告朱成國、朱塗生、朱美貞、朱美秀均辯稱:希望出售應有部分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㈤被告朱武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
例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參見本院卷第13、14頁),被告亦未爭執,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因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被告均未表示有不能分割之情形,自應准許。其次,系爭土地面積僅277平方公尺,共有人多達12人,且有6人之應有部分僅為60分之1、1人之應有部分為100分之3,若以原物分配,所獲土地面積僅各約4.62平方公尺、8.31平方公尺,難認有單獨利用之經濟價值,復無共有人表示願就系爭土地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故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另若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則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尚須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參照),惟各共有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不易取得共識,此分割方式亦有困難。爰參酌原告表示同意變價分割,被告立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亦曾一度表示希望變價分割,另被告朱成國、朱塗生、朱美貞、朱美秀均表示希望出售其應有部分等情,應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以全部變賣後,將所得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為適當。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
款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即裁判
費69,904元,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酌定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
┌──────────┬─────┬────────┐│共有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新臺幣)│├──────────┼─────┼────────┤│葉曉甄│10分之1│6,990元│├──────────┼─────┼────────┤│立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分之3│20,972元│├──────────┼─────┼────────┤│ 許炎和 │100分之27│18,875元│├──────────┼─────┼────────┤│陳金鳳│100分之3│2,097元│├──────────┼─────┼────────┤│黃素卿│10分之1│6,990元│├──────────┼─────┼────────┤│游飛鵬│10分之1│6,990元│├──────────┼─────┼────────┤│朱龍文│60分之1│1,165元│├──────────┼─────┼────────┤│朱武郎│60分之1│1,165元│├──────────┼─────┼────────┤│朱成國│60分之1│1,165元│├──────────┼─────┼────────┤│朱塗生│60分之1│1,165元│├──────────┼─────┼────────┤│朱美貞│60分之1│1,165元│├──────────┼─────┼────────┤│朱美秀│60分之1│1,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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