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33號上訴人 劉淑雯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澤文 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