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王力 反訴被告即原告 廖素碧 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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