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372號

原告 蔡火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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