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313號

原告力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姿

訴訟代理人 李郁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玲玲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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