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慶松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慶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曾慶松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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