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0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年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七月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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