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倪彰鴻
法官蔣得忠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