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告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本件部分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而據以核定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八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5之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年度之恩惠性給與之奬金或分配紅利之金額為多少?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6之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年度之生日禮金、勞動節禮金、端午禮金、中秋禮金之數額各多少及合計為多少?
三、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7之請求被告每半年給付原告之員工健檢補助金額為多少?
四、起訴狀訴之聲明第4.9之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失業期間之勞保之裁減續保費用、自付健保費用、自付國民年金之數額各多少及合計為多少?
五、起訴狀訴之聲明第5項之5.1、5.2、5.3該三項,其中前二項原告所受之利益之金額各多少?第三項所請求被告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額為多少?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