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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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告 鞠志民

鞠冰

鞠志泰

被告震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品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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