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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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告 林志信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被告 陳湘穎

林志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屬財產權之訴,應繳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分別將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暨更正啟事,以電子信件寄送至新加坡商網達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全體員工之電子信箱為刊登,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與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0元(計算式:2,100元+3,000元+3,000元=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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