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淑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0年度速偵字第四0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淑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及傳真機貳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末行內關於「供賭博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屬當場賭博器具」之記載;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三行內關於「其以一行為」之記載前,應補充「被告於各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之記載;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三行內關於「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請依刑法第38條…宣告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及傳真機貳台等,均係賭客投注明細及賭博工具,均顯為被告用以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0七號判決參照)」之記載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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