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威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威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潘威宏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編號│││││├────┼───────────┼───────────┼───────────┼───────────┤│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8日│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9日│98年11月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9號│││98年度偵字第3426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43號│同左│同左│99年度訴字第2806號││實├──┼───────────┼───────────┼───────────┼───────────┤│審│判決│99年4月21日│同左│同左│100年3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同上││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同左│同左│同上││決├──┼───────────┼───────────┼───────────┼───────────┤││確定│99年6月21日│同左│99年7月13日│100年7月19日│││日期│││││├─┴──┼───────────┴───────────┴───────────┴───────────┤│備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4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4日│98年10月2日│98年10月13日│98年9月17日│├────┼───────────┼───────────┼───────────┼───────────┤│偵查機關│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同左│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同左│100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實├──┼───────────┼───────────┼───────────┼───────────┤│審│判決│同左│同左│同左│100年8月16日│││日期│││││├─┼──┼───────────┼───────────┼───────────┼───────────┤│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上││決├──┼───────────┼───────────┼───────────┼───────────┤││確定│同左│同左│同左│100年9月16日│││日期│││││├─┴──┼───────────┴───────────┴───────────┴───────────┤│備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編號│││││├────┼───────────┼───────────┼───────────┼───────────┤│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1日│98年9月22日│98年9月23日│98年9月24日│├────┼───────────┼───────────┼───────────┼───────────┤│偵查機關│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編號│││││├────┼───────────┼───────────┼───────────┼───────────┤│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日│98年11月11日│98年11月21日│98年8月21日│├────┼───────────┼───────────┼───────────┼───────────┤│偵查機關│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編號│││││├────┼───────────┼───────────┼───────────┼───────────┤│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7日│98年10月14日│98年10月19日│98年11月6日│├────┼───────────┼───────────┼───────────┼───────────┤│偵查機關│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編號│││││├────┼───────────┼───────────┼───────────┼───────────┤│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8日│98年11月底12月初某日│││├────┼───────────┼───────────┼───────────┼───────────┤│偵查機關│同左│同左││││年度案號│││││├─┬──┼───────────┼───────────┼───────────┼───────────┤│最│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左│同左││││決├──┼───────────┼───────────┼───────────┼───────────┤││確定│同左│同左│││││日期│││││├─┴──┼───────────┴───────────┴───────────┴───────────┤│備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