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堅指定辯護人張庭禎律師被告潘享安指定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被告 藍俊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被告 陳隆龍 指定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 張桂端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385、26613、27152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49、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堅、潘享安、藍俊傑、陳隆龍、張桂端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郁堅、潘享安、藍俊傑、陳隆龍、張桂端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禁見必要,於民國101年1在案月6日執行羈押禁見。茲本院以被告5人被訴加重強盜犯行,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本院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而該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此一重罪伴有逃亡之虞,且被告5人係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被告5人上開羈押原因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另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被告5人已無勾串之虞,本院已於101年3月27日審理時當庭解除被告5人之禁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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