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宇本件被告高志宇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宇本件被告高志宇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