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聲請人 林粮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請求返還代金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3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0號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金等事件(下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105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以105年度台聲字第13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下稱前次確定裁定),其對前次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8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前次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請求相對人返還代金之本案訴訟實體理由,其聲請不合法等詞,予以駁回。茲聲請人再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表明之再審理由,仍僅說明其請求相對人返還代金等本案訴訟之實體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張競文法官黃莉雲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