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 謝諒 獲寄臺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被告 陳秋美
財政部法定代理人 許虞哲 被告財政部賦稅署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被告 林世益
林世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被告 賴美鈴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林全被告中華民國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被告文聯團Wen-LienGroup/Gang
文聯營(Wen-LienCamp)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林春榮 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林春榮被告司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顏大 和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法定代理人顏大和被告監察院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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