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周明珠 間因98年度訴字第1039號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