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住高兼右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住高被告乙○○住高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一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於言詞辯論當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