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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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月6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5年4月6日、95年6月6日及95年8月6日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海寧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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