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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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26號聲請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查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系爭支票載明受款人為義守大學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又聲請人縱取得該支票,亦僅得依民法有關債權轉讓之規定為請求,而無法主張票據權利,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金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附表:95年度催字第3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上海商業儲蓄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5年3月3日│550,000元│SCA0000000││││行新竹分行歐長│新竹分行│││││││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