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8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雪玲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兩造結婚證書。
二、供證明或釋明本件訴之原因事實之證據(含物證及人證,其中人證應陳報證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與待證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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