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0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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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0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01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給付,惟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仍須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請補正提示日期。
二、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