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4727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本票上為票面金額為209978元,聲請狀上票面金額為209977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