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志強前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7年6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39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4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