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林曉薇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輝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陳報之清算財團資產清冊所載,其財產僅有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ADIDC53730號保單之解約金為新台幣716元,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7月23日陳報狀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有之機車為0000年份,使用迄今已近14年,早逾行政院所定機車使用之折舊年限,應已無價值,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