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2號
原   告  陳宥呈陳維倫
       王百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佳林 車業行即 曾麗姬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本
件應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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